失信被执行人 |
王克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11********0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271民初3231号 |
案号 |
(2019)甘0271执3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嘉峪关金都泊客酒店、王克勇于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李培民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120000元,本息共计37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60000元,本息共计31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 二、杨发刚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若三被告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可对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嘉峪关金都泊客酒店、王克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9-02-18 |
发布时间 |
2019-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