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镇江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14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11民初856号 |
案号 |
(2018)苏1111执1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镇江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国顺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本金500000元,利率1.5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7920元,由被告镇江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及上诉须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6-13 |
发布时间 |
2018-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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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鹤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000141403639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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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