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镇江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14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11民初309号 |
案号 |
(2018)苏1111执1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镇江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金苏借款本金40000元,由被告于2018年5月31日前将40000元借款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一并给付原告。二、如果被告未按照上述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除应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外,还应当支付原告4000元违约金。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由被告于2018年5月31日前连同借款本息一并给付原告。四、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7-02 |
发布时间 |
2018-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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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鹤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000141403639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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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