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庆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01********2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2民初548号 |
案号 |
(2020)晋1022执5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庆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如海借款62000元,并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以6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孙如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赵庆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