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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庆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01********2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1022民初548号
案号
(2020)晋1022执5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翼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庆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如海借款62000元,并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以6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孙如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赵庆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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