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大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47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02民初5号 |
案号 |
(2019)湘0102执42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湖南大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郭一夫支付租金49829元(暂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二、湖南大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郭一夫支付违约金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被告湖南大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判决如下:刘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胡琛支付欠款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6-13 |
发布时间 |
2019-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湘0102执424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3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1567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毛致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0794724050E |
登记机关 |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838号新成大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