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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水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23********118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023民初1366号
案号
(2020)湘1023执9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许水丽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李二林支付货款8000元及违约金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许水丽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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