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03********4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1182民初96号 |
案号 |
(2020)黑1182执4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有关部门向李洋追缴王强未偿还的借款本金期间,被告王强不予偿还该借款本金28万元,若追缴期间出现法定事由终结向李洋追缴,王强在未追缴本金数额内仍具有偿还义务; 二、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支行支付利息(该利息计算截止2019年1月12日为96174元,利息的给付按合同的约定计算到其贷款本金全部实际追缴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支行之日止);三、被告李洋、颜廷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43元,减半收取3,472元,由被告王强、颜廷军、李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