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5********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423民初5号 |
案号 |
(2020)桂0423执2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蒙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剑、陈达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人民币借款本金26149.79元、利息3819.78元共计29969.57元给原告陈兆琛(2019年12月16日后的利息按尚欠本金的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李剑、陈达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蒙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