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汪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1********02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21刑初91号 |
案号 |
(2020)皖0221执16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汪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20年1月4日起至2024年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汪胜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所得予以退赔(详见本判决事实部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