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27********02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洛民四初字第91号 |
案号 |
(2016)豫03执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宝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的本金50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执行,从2014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河南新兴木塑科技有限公司、济源市神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朱金钟、张书凤、李刚、姜阿娟、李丽、朱磊、朱金虎、李昭对上述代偿的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宝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南新兴木塑科技有限公司、济源市神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朱金钟、张书凤、李刚、姜阿娟、李丽、李梅、朱磊、朱金虎、李昭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3-22 |
发布时间 |
2018-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