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隋淑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221********36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吉0221民初652号 |
案号 |
(2017)吉0221执6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隋淑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借款本金55万元,利息7737.59元,本息合计557737.59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9日,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8.80875%计算),利息12650.34元(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10日)二、永吉县金诺牧业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隋淑萍、永吉县金诺牧业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77.00元,由隋淑萍、永吉县金诺牧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7-08-08 |
发布时间 |
2017-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