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恒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40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102民初5193号 |
案号 |
(2018)桂0102执18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天行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二、被告广西天行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计至2017年7月2日的利息为190860.02元;2、以250万元为基数,罚息按年利率5.8725%上浮50%计付,从2017年7月3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三、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告广西恒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恒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天行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四、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告杜卫中、杜俊杰分别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均以担保金额1000万元为限),被告杜卫中、杜俊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天行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五、如被告广西天行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有权就被告舒春松、余丽敏所有的位于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玉华路99号大中玉府金座1-7号、201-207号、401-407号房产【他项权证号:房他证玉山县字第20150731022号】及上述房产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玉他项(2015)第037号】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担保金额4000万元为限)。案件受理费28327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3147元,由被告广西天行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西恒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杜卫中、杜俊杰、舒春松、余丽敏负担。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8-15 |
发布时间 |
2019-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000564041297H |
登记机关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1号佳得鑫水晶城C座1501号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