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蓓蓓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102********2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9004民初1306号 |
案号 |
(2017)鄂9004执2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仙桃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酷尔斯堡木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27日起至该贷款偿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8.4%进行计算)。二、被告赵震、罗云、被告湖北博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赵蓓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湖北酷尔斯堡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仙桃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7-01-19 |
发布时间 |
2017-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