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袁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12********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2081民初2354号 |
案号 |
(2019)川0180执3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简阳千佛农村土地专业合作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简阳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7.8%计算,且扣除已偿还的利息110521.48元)、逾期利息(从2015年3月1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8%上浮50%的标准计算);二、被告袁斌、苏翠萍、四川省资阳市星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简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共计23400元,由被告简阳千佛农村土地专业合作社、袁斌、苏翠萍、四川省资阳市星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提出上诉。因我市代管关系调整,从2017年1月1日起进行诉讼管辖调整,不服本判决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提交上诉状的,可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2017年1月1日之后提交上诉状的,可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1-24 |
发布时间 |
2019-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