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省资阳市星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64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简阳民初字第3460号 |
案号 |
(2016)川2081执1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显琼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3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四川省资阳市星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显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080元,由被告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星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01-19 |
发布时间 |
2016-07-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才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2081586450964H |
登记机关 |
简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
注册地址 |
简阳市河东新区天慧国际外滩A-9-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