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谭清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3********05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204民初1337号 |
案号 |
(2017)湘0204执4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 000元,并自2016年6月23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8%向原告黄露华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湖南省民生财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黄露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露华承担8元、被告曾胜、湖南省民生财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4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07-12 |
发布时间 |
2017-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