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3********07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204民初264号 |
案号 |
(2018)湘0204执10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湘林、曾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邓健吾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并应向原告邓健吾支付自2018年2月28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湖南省民生财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陈湘林、曾胜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08-23 |
发布时间 |
2018-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