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汇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677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渝0113民初12310号 | 
| 案号 | (2018)渝0113执3884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重庆春顾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借款本金6 278 035.30元,并支付截止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525 766.00元、复利12 588.83元,共计6 816 390.13元; 二、被告重庆春顾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未偿还贷款本金6 278 035.30元+应付未付利息525 766.00元为基数,按贷款利率8.96%的1.5倍计算)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三、被告重庆汇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家超对前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 760元,由被告重庆春顾机械有限公司、重庆汇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家超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先行垫付,被告重庆春顾机械有限公司、重庆汇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家超在履行前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18-08-30 | 
| 发布时间 | 2018-12-06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冯晓冬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0355677727X5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8号第39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