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303********4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鸡仲裁字第14号裁决书 |
案号 |
(2018)黑03执恢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鸡西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王辰、王平发于本裁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申请人赫崇志借款本金140万元,截止2016年1月28日的陈欠利息18.64万元,共计158.64万元,逾期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顺延。二、被申请人鸡西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仲裁案件受理费17800元由三被申请人连带承担,申请人赫崇志已垫付,三被申请人在给付上款时一并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9-03 |
发布时间 |
2019-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黑03执恢22号 |
立案日期 |
2018-09-03 |
执行法院 |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