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易维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2********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1702民初1591号 |
案号 |
(2019)川1702执11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易维风在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向原告达州市金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该公司代偿款58721.83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38504元为基数从2013年3月19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15日止,28504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6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0217.83元为基数从2013年6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达州市金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从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8元,由被告易维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7-09 |
发布时间 |
2019-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川1702执114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9 |
执行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87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