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5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吉0602民初1281号 |
案号 |
(2018)吉0602执9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存艳、康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白山浑江恒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自2016年1月16日起到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8‰(即年利率21.6%)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可在代偿范围内向被告刘存艳、康靖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00元减半收取10500.00元,由被告刘存艳、康靖、被告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8-09-03 |
发布时间 |
2018-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福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601744574314M |
登记机关 |
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94号吉林银行四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