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5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吉0602民初1834号 |
案号 |
(2018)吉0602执5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白山市国伟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40万元及截止2017年4月19日的欠息201004.25元、并自2017年4月20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给付逾期利息及复利到本息结清之日止;二、被告白山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吕国品、赵晓娜、吕国伟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白山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吕国品、赵晓娜、吕国伟代被告白山市国伟物资经贸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偿还内容后,有权向被告白山市国伟物资经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08.00元减半收取21804.00元,由被告白山市国伟物资经贸有限公司、白山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吕国品、赵晓娜、吕国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8-03-30 |
发布时间 |
2018-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福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601744574314M |
登记机关 |
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94号吉林银行四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