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氏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81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188号 |
案号 |
(2016)粤0604执11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氏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国锋返还押金10000元及违约金(以1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何国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佛山市氏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3-02 |
发布时间 |
2016-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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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梁智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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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佛山市禅城区弼塘西二街9号厂内2号楼(第四层4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