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明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11********0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411民初2033号 |
案号 |
(2018)辽0411执9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抚顺金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承担2017年6月21日前的利息482598.28元,并自2017年6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利息、罚息至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辽宁臻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辽宁臻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抚顺金泽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金明国、李顺子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金明国、李顺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抚顺金泽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90元,公告费565.6元,由被告抚顺金泽实业有限公司、辽宁臻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明国、李顺子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9-04 |
发布时间 |
2018-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