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03********0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411民初925号 |
案号 |
(2018)辽0411执9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抚顺来利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垫付的汇票本金17959175.1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至五计算)。二、被告辽宁臻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昊、刘伟对上款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774元,公告费657.3元,由被告抚顺来利商贸有限公司、辽宁臻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昊、刘伟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8-28 |
发布时间 |
2018-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