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炳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2********0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411民初99号 |
案号 |
(2018)辽0411执4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永清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银行承兑汇票款6299766.88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1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本金6299766.88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银行对被告陈炳春、戴奇欣位于抚顺市顺城区葛布后街5-1号楼3号门市(房权证号抚房权证顺字第SC00086450号,建筑面积720.68平方米)在全部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陈炳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辽宁臻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担保限额7000000元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上述给付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逾期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04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65204元;公告费566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5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5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四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3-07 |
发布时间 |
2018-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