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瑞和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13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104民初3983号 |
案号 |
(2017)冀0104执35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瑞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见、胡于姐、方瑞霞、谢炎哲、谢炎玲、谢彦璇借款95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河北瑞和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谢见、胡于姐、方瑞霞、谢炎哲、谢炎玲、谢彦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瑞铭、河北瑞和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11-02 |
发布时间 |
2018-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艳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000771328805Q |
登记机关 |
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26号凯嘉大厦10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