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兴谷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1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923民初3450号 |
案号 |
(2020)苏0923执恢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对被保全人江苏兴谷集团有限公司、顾乃军、黄秀明,顾越的财产在价值180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12个月。二、对申请保全人钱德朗与案外人王桂英共同共有的位于阜宁县阜城镇海峰花苑城1号楼东西向第4-5间阜房权让阜城字第00005959号门市、钱德朗与案外人王桂英共同共有的位于阜宁县阜城镇金三角3号楼二层阜房权证阜城字第00050999号、阜房权证阜城字第00051000号房屋及案外人钱大伟与顾明军共同共有的位于阜宁县阜城街道办事处金三角3号楼底层除面南由西向东第一间阜房权证阜城字第00051001号、阜房权证阜城字第00051002号门市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有买卖、赠与、转让等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顾乃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3743712439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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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阜宁阜城大街9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