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玉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30********41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81民初4889号 |
案号 |
(2020)冀0681执6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连生、刘玉英、河北连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涿州市华鑫泰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兰永顺、张玉华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周连生、被告刘玉英、被告河北连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兰永顺、被告张玉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