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乐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26********70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22民初5939号 |
案号 |
(2020)豫0122执37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占军、王乐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堂支行借款五万元及利息(以五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利率按月利率8.4‰计算;自2019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月利率12.6‰计算); 二、被告姜玲珍、白军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姜玲珍、白军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占军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元,由被告李占军、王乐园、姜玲珍、白军富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