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6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2021民初3435号 |
案号 |
(2018)川2021执9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四川省资阳市傲能塑料制品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欠息之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双方所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及律师代理费60000元;二、由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晓东、张国兰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四川省资阳市傲能塑料制品厂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3-19 |
发布时间 |
2018-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鄢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20007446578221 |
登记机关 |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资阳市雁江区广场路3号市政府办公楼二号楼七层0705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