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32********0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1002民初807号 |
案号 |
(2017)赣1002执12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开万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抚州市临川区中元和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并偿付利息(以本金100万元按月息0.9%自2017年1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14日,之后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高建华、赖普恒、曾志明、广昌县济民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余开万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被告余开万、高建华、赖普恒、曾志明、广昌县济民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11-16 |
发布时间 |
2018-04-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