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文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2********78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721民初5110号 |
案号 |
(2018)鲁1721执10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县元鑫木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借款本金1978955.48元并支付利息139130.03元及之后利息(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在原年利率7.40%的基础上加收50%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曹县鑫茂木业有限公司、山东东奥面粉有限公司、山东商都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张宏伟、曹德兰、王文忠、申秀连、刘文轩、田秀芹在200万元本息限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曹县鑫茂木业有限公司、山东东奥面粉有限公司、山东商都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张宏伟、曹德兰、王文忠、申秀连、刘文轩、田秀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县元鑫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3-16 |
发布时间 |
2018-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