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3********47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523民初1761号 |
案号 |
(2020)浙0523执17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安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萍给付原告沈钱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5000元,合计为105000元,自2020年6月30日起于每月30日前各支付17500元,直至款清;二、若被告吴萍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沈钱有权于自逾期之日起按总额105000元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告沈钱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1200元(已减半),由被告吴萍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0年6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