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惠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7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民初9187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44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吴建钢、吴惠文应返还张建华货款137500元,该款由吴建钢、吴惠文于2019年7月17日支付15500元,自2019年7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10000元至还清为止。二、吴建钢、吴惠文应支付张建华律师费、诉讼费等合计212055元,该款由吴建钢、吴惠文于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4000元,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4000元,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4055元。三、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到期以后,如吴建钢、吴惠文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则吴建钢、吴惠文另应承担第一项全部未履行款项自2019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张建华可就吴建钢、吴惠文第一、二项全部未履行款项及利息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