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24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403民初2693号 |
案号 |
(2019)冀0403执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秀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港支行借款本金1192000元及自2015年8月8日起至借款本息偿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秀锋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70元,由被告张秀锋、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18 |
发布时间 |
2019-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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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卢立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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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邯郸邯山区陵园路5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