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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龙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19********20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1民初2183号
案号
(2017)苏1181执38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尼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逾期利息38475元、逾期罚息1154250元、复利54944.08元,合计11247669.08元,并按编号为农商行流借字[2015]第(40148)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二、被告东尼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律师费18万元;三、被告江苏双丹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丹东装饰有限公司、江苏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东尼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东尼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创宏建筑有限公司、张银钟、赵龙英、张荣钟、赵金良、眭月芳、镇江丹徒新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东尼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两项给付义务向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50303元,由被告江苏双丹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丹东装饰有限公司、江苏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东尼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东尼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创宏建筑有限公司、张银钟、赵龙英、张荣钟、赵金良、眭月芳、镇江丹徒新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9-04
发布时间
2017-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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