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裕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4674**** |
执行依据文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案号 |
(2020)冀0491执3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任河北裕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李赛克玻璃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86459.60元;二、被申请人河北裕佳技能玻璃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李赛克玻璃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计算至裁决生效之日的迟延支付利息人民币8332.78元;三、被申请人河北裕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李赛克玻璃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案仲裁而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四、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7601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被申请人河北裕佳技能玻璃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一、二、三、四项被申请人河北裕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应付款共计人民币107393.38元,被申请人河北裕佳技能玻璃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李赛克玻璃机械(上海)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银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邯郸县代召乡代召村西,309国道南侧,经六路东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