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芝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525********09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1126民初796号 |
案号 |
(2019)浙1126执9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丽水庆元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芝菊自愿于2019年5月26日前偿还原告浙江庆元泰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3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21日止计163231.08元,此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2.465‰从2019年5月22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进军自愿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吴昕昕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99号2幢3单元202室(杭房权证拱移字09680702号)不动产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四、若被告陈芝菊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浙江庆元泰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陈芝菊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浙江庆元泰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借款本息中实际未还部分于逾期次日起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庆元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时间 |
2019-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浙1126执93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5 |
执行法院 |
庆元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3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