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齐齐哈尔融信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13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281民初1074号 |
案号 |
(2017)黑0281执9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讷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樊金英玉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给付原告张国东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分向原告支付利息。二、被告齐齐哈尔融信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王金余对被告樊金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0元,由三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讷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4-18 |
发布时间 |
2017-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生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005513313599 |
登记机关 |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5号楼00单元01层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