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伍志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28********50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04民初13522号 |
案号 |
(2020)川0104执60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事项:1、依法执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民初135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三被申请人共同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 21299 元;2、依法责令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给付利息及逾期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4月27日小计人民币 7,199.06 元 );3、依法责令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 193元;4、依法责令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2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4月27日小计人民币 265 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 28956.06 元。 5、依法拍卖被申请人任元平名下的川a38h76车辆,申请人就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6、本案执行费用由三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本案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以(2019)川0104民初13522号民事判决书审理结案。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任元平、伍志明、伍晓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1299元、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任元平名下的川a38h76车辆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元,由被告任元平、伍志明、伍晓兰承担。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三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偿付借款本息及费用,故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此致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