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袁溢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2********34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青01民初212号 |
案号 |
(2016)青01执3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民一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被告青海正溢商贸有限公司分8期向青海汇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利息5500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利息1500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支付利息1417500元、律师费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67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于2017年1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于2017年2月2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于2017年3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青海正溢商贸有限公司若提前向青海汇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还款,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 二、若被告青海正溢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偿还上述任意一笔款项,青海汇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利息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三、青海泰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多福多商贸有限公司、青海荣添商贸有限公司、青海怀定商贸有限公司、青海溢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西宁恒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海恒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尚进商贸有限公司、青海鑫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海鑫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袁溢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青海泰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多福多商贸有限公司、青海荣添商贸有限公司、青海怀定商贸有限公司、青海溢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西宁恒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海恒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尚进商贸有限公司、青海鑫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海鑫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袁溢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青海正溢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本案诉讼费213400元减半收取106700元,由被告青海正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余106700元退还原告青海汇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青海 |
立案日期 |
2016-12-06 |
发布时间 |
2017-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