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森海电气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4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许金初字第86号 |
案号 |
(2020)豫1003执16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森海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五一路支行借款本金6900万元及利息1722643.91元、复利1722643.91元(利息、复利计算至2015年4月20日,以后的利息、复利依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许昌县午阳印染有限公司、徐进超、赵晓艳、李强、曾珂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395413元,由被告河南森海电气有限公司、许昌县午阳印染有限公司、徐进超、赵晓艳、李强、曾珂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党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许昌市建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许昌县尚集产业集聚区新兴产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