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玉溪通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6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云0421民初302号 |
案号 |
(2017)云0421执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绍良、赵新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借款本金144万元及利息185283025元(含按年利率8.4%计付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止的借期内利息和按年利率12.6%计付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的逾期利息),本息合计1625283.25元,并于借款本金14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计付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玉溪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玉溪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蔡绍良、赵新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7-02-22 |
发布时间 |
2017-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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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永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400784636620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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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东风南路招商大厦二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