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5********3L9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23民初1230号 |
案号 |
(2020)皖1523执24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李翠应赔偿原告汤德年144126.3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款汇至舒城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20000059117110300000018);二、被告新沃运力汽车公司与被告李翠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汤德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2元,由被告安徽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李翠负担1591元,由原告汤德年负担1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发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23MA2N0H3L9D |
登记机关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舒城县杭埠镇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