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范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4********1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24民初4360号 |
案号 |
(2020)皖1124执18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豪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全椒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10月28日利息772112.92元,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0537‰计算);二、安徽豪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二6十日内返还原告全椒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过桥资金使用费200448元;三、范斌、张媛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9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296元,由被告安徽豪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范斌、张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