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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6********42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81民初12837号
案号
(2020)苏0281执32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宋文业、张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支付借款本息207329元、还款违约金19145.14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0908.82元、以借款本金190857.8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9年8月至付清之日止每月839.14元的分期付款手续费(以5034.84元为限)。二、宋文业、张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16200元。三、对宋文业、张兰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以宋文业名下牌号为苏b1nu66吉普牌小型普通客车以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2元、保全费1820元,共计43724元(中行江阴支行已预交),由宋文业、张兰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中行江阴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7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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