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颐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86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14民初2242号 |
案号 |
(2020)苏0214执22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上海颐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保富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价款346443.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价款346443.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金正光对上海颐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6496元,减半收取3248.5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合计5568.5元,由上海颐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金正光负担(无锡保富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5568.5元由上海颐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金正光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上海颐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金正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保富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金正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6588652658N |
登记机关 |
金山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2号208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