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祥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20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13民初1904号 |
案号 |
(2016)川0113执12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双流县盛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昌华借款本金75568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75568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2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付清全款时止;二、被告成都祥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许昌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980元由被告双流县盛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祥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12-02 |
发布时间 |
2017-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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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青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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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成都市青羊区清江西路51号中大君悦广场1栋1单元21层21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