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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8********66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803民初1620号
案号
(2020)苏0803执16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罚息复利(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以后利罚息及复利顺眼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侯士风、周荣、张晓军、张在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侯士风、周荣、张晓军、张在喜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李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春负担,被告侯士风、周荣、张晓军、张在喜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9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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